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融市监处字〔2021〕47号 |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处货值的2.25倍罚款,即罚款3577.5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陆佰陆拾柒元伍角(3667.5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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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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