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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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交道罚字[2021]00651号 | 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到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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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2 | 高港交道罚字[2020]00008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20年01月20日10时03分,当事人中铁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梅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车辆苏M6550挂(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年审业务时,经调查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我运政机构查证属实。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13条、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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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3 | 高港交道罚字[2020]00005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20年01月19日14时20分,当事人中铁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梅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车辆苏M21569(黄)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业务时,经调查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我运政机构查证属实。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13条、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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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4 | 高港交道罚字[2020]00007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20年01月20日08时40分,当事人中铁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梅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车辆苏M5253挂(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年审业务时,经调查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我运政机构查证属实。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13条、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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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5 | 高港交道罚字[2020]00009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20年01月20日11时29分,当事人中铁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梅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年車业务时,经调查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08月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我运政机构查证属实。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13条、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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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6 | 高港交道罚字[2020]00006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20年01月19日15时40分,当事人中铁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梅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车辆苏MB0523(黄)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年审业务时,经调查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我运政机构查证属实。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13条、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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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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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安市金湖县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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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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