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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行汽车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5幢4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2
    • 送达公告 123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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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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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张锡斌与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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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张锡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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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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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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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贺满勉、郑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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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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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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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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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李金根、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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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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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韩盛赞、陈锡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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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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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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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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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李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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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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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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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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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卢长龙 亢吉成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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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08 2020-03-13
    2 (2018)浙0802民初5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被告- 蒋树根 占土英 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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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G92 2018-09-06
    3 (2018)浙0802民初5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被告- 周李清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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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G89 2018-05-13

    失信被执行人1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3执189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8 详情
    2 (2021)浙0103执174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7 详情
    3 (2021)浙0103执174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7 详情
    4 (2021)浙0103执1750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7 详情
    5 (2020)浙0103执3432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8 详情
    6 (2020)浙0103执3430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8 详情
    7 (2020)浙0103执342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8 详情
    8 (2020)浙0702执4364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3 详情
    9 (2020)浙0702执4348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2 详情
    10 (2020)浙0110执4851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07 详情

    送达公告1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3民初4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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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44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阮萍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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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萍、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被告阮萍、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浙0103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起“阮萍、杨久蓉抵押的浙DB783X号(车架号:LFMJ44AF6E3031002)车辆”补正为“阮萍抵押的浙DB783X号(车架号:LFMJ44AF6E3031002)车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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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2

    (2020)浙0103民初1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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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1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郑水挺 王娟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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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郑水挺、王娟、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事项;2、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三被上诉人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水挺追偿”;3、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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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4
    3

    (2020)浙0103民初1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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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1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郑水挺 王娟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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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1100号之一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郑水挺、王娟、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水挺、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69603.39元;二、被告郑水挺、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分期付款手续费5769.18元、利息45488.61元、违约金2196.1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郑水挺、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若被告郑水挺、王娟未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可就浙B3LU07号车辆(车架号:LBELMBKC7EY57238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5元,合计3896元,由被告郑水挺、王娟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水挺、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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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7
    4

    (2020)浙0103民初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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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贺满勉 郑晓黎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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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83号之二贺满勉、郑晓黎、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被告贺满勉、郑晓黎、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事项;2、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五项为:由被上诉人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三被上诉人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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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5

    (2020)浙0103民初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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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贺满勉 郑晓黎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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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183号之一贺满勉、郑晓黎、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被告贺满勉、郑晓黎、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贺满勉、郑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43274.94元;二、被告贺满勉、郑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手续费用3667.68元、利息28242.83元、违约金1244.5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此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贺满勉、郑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若被告贺满勉、郑晓黎未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对被告贺满勉、郑晓黎抵押的浙B916DF号(车架号:LSVFH20G4EN024742)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4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贺满勉、郑晓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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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6

    (2019)浙0103民初44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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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44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傅大刚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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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大刚、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傅大刚、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傅大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38884.39元,并支付利息17768.82元、滞纳金2951.91元及其他费用2448.25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止,此后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傅大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若被告傅大刚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有权就被告傅大刚所有的浙B450CD大众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VCH6A4XDN212372)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傅大刚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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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7

    (2019)浙0103民初72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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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72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骆晶晶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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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骆晶晶、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提出的民事上诉状和二审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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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8

    (2019)浙0103民初44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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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44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李方对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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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方对、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李方对、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方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45355.77元;二、被告李方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利息20319.62元、违约金2165.87元及其他费用3493.2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李方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若被告李方对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有权就被告李方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6DX17起亚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JDJAA149E0283626)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方对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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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9

    (2019)浙0103民初4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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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44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张永冬 杨久蓉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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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冬、杨久蓉、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被告张永冬、杨久蓉、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事项;2、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对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五被上诉人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永冬、杨久蓉追偿”作为判决第五项3、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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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10

    (2019)浙0103民初72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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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72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被告- 骆晶晶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卢长龙 亢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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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骆晶晶、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长龙、亢吉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骆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79819.35元;二、被告骆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利息52211.84元、违约金2667.67元、其他费用6559.7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按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骆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在被告骆晶晶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有权对被告骆晶晶所有的牌号为车牌号为浙B6JP78丰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FMJ34AF9E3045611)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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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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