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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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1]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从第三方处取得杭州艺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27892574-27892576),金额合计269216.67元,税额合计45766.83元,价税合计为314983.50元。以上发票已在2017年1月份进行了认证抵扣,并在成本中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03.68元、教育费附加1373.01元、地方教育附加915.3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的罚款,计3203.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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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详情 |
2 |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外六工段(义蓬配套园区)的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照明线路未穿管敷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单位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照明线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1518772440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9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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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3 | 安运罚决字[2017] 第3305235117100120号 | 安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7年5月22日10:20分左右,驾驶员郁水强驾驶浙A1EC28轻型普通货车装运一车醇酸底漆和醇酸防锈漆共计121桶,乙酸异酯6大桶每桶150公斤,从杭州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运往安吉浙江国星风能科技有限公司,途经递铺安吉大道路段时,被安吉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时发现醇酸底漆和醇酸防锈漆属于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而驾驶员郁水强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其它相关证件,车辆被暂扣。该车驾驶员郁水强驾驶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浙A.1EC28普通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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