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城工商处字【2016】第588号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当事人李志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李志广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拟作如下处罚意见:对当事人李志广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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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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