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九市监食生处〔2020〕27号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510元);2、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伍万零伍佰壹拾元整(¥505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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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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