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2020年10-11月青海顺心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09-006号)、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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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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