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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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9号 | 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徐霞客大道28号的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24,单位编码:803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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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 详情 |
2 | (宁)市监罚字〔2018〕4号 | 县市管局 |
当事人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仍擅自予以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积极落实整改消除隐患且前述不合格乘客电梯已复检合格等情节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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