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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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20]265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4月,取得4份由莆田市和源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42107.68元,税额合计58158.32元,价税合计400266元。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经在2017年4月认证抵扣并入账列支成本,该4份发票已在抵扣当月作进项转出。据你单位负责人仝春平表示,你单位之前的采购都是由股东胡峰(无法联系)负责的,你单位从联旺鞋底厂订做了一批鞋底,厂在广东那边,货款是用现金支付的,这4份发票是那个厂提供给公司的。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库存现金明细账及相关账目,你单位账上没有足够的现金去支付这4份发票的价税合计款项。经查询你单位2017年1月至6月温州瓯海农商行瞿溪支行基本户的对账单,暂未发现你单位存在向莆田市和源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或收取回款的情况。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四份由莆田市和源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支付款项,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上的事实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法定代表人仝春平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情况属实,本人无异议;2、法定代表人仝春平询问笔录;3、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申报表;5、银行对账单;6、《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7、相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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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2 | 温瓯市监处字〔2018〕162号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整,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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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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