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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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218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0】新塘011号当事人: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C95B64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208室(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武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505********1011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560122135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208室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AT0305123-1地块的“天河云商汇”楼盘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天河云商汇”楼盘内设计制作内容有“一夜暴富”的宣传栏、在销售部前台放置内容有“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等广告用语的宣传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提取了相关证据。2020年7月1日,我局对该公司被委托人梁浩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以南、高唐路以东AT0305123-1地块的“天河云商汇”是当事人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当事人在“天河云商汇”楼盘内设计制作内容有“一夜暴富”的宣传栏、在销售部前台放置内容有“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等广告用语的宣传单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宣传栏和宣传单的费用无法计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在“天河云商汇”楼盘内自行设计制作内容有“一夜暴富”的宣传栏、在销售部前台放置内容有“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等广告用语的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95B64、《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穗房预(网)字第20190627号-1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经营者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刘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梁浩、李喜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浩、李喜文是合法被委托人,配合我局调查。4.我局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5.“天河云商汇”宣传单两份、我局对梁浩、李喜文的《询问笔录》,证明“天河云商汇”是当事人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当事人在“天河云商汇”楼盘内自行发布“一夜暴富”、“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等广告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违法事实。6.《关于宝供云商汇项目违规销售的情况说明》一份、整改照片5张、《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本局于2020年9月2日向当事人广州宝供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新塘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关于自由裁量的问题: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2.关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问题:当事人设计制作内容有“一夜暴富”的宣传栏、在销售部前台放置内容有“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的宣传单,是由当事人的销售部自行制作发布的,宣传单制作了三十份,放置在销售部前台,由客户自行取阅,没有专门派发,因为是销售部份内的工作,而且数量少,没有单独做预算,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天河云商汇”楼盘内设计制作内容有“一夜暴富”的宣传栏、在销售部前台放置内容有“35㎡双钥匙租金可达4600元/月,部分物业出租率更是高达98%。”等广告用语的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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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详情 |
2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新塘01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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