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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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肇东市宝地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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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2执异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肇东市宝地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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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07 |
2 |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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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333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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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3 |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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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332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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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1 |
4 |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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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5民初37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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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3 |
5 |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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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333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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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2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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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执恢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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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1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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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执恢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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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1 |
8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李俊瑛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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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26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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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7 |
9 |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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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民终4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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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9 |
10 |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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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民终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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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0 | 2021-05-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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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津01民初1054号 | - |
原告-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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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26 |
2 | (2019)津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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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25 |
3 | (2020)津0104执恢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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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21 |
4 | (2020)津02民初97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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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7-30 |
5 | (2020)津02民初97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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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7-30 |
6 | (2019)最高法民终1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 毕国祥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徐自立 邵惠兵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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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6-12 |
7 | (2019)鲁民初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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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7 | 2020-06-04 |
8 | (2019)最高法民终1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 毕国祥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徐自立 邵惠兵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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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24 |
9 | (2020)津01民终62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天津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京丰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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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20-04-10 |
10 | (2019)津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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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4-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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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4执160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2 | (2020)津0115执113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3 | (2020)津01执123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4 | (2019)津0115执4019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1 | 详情 |
5 | (2019)津0115执395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8 | 详情 |
6 | (2019)宁03执240号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7 | (2019)津0115执319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3 | 详情 |
8 | (2019)津0115执3199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3 | 详情 |
9 | (2019)津0116执恢203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6 | 详情 |
10 | (2019)津01执685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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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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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陆世弟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青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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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42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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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2 |
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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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陆世弟 王章青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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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4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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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3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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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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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8000元;2、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基本利息8267.98元;3、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罚息485352.74元;4、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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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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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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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9月12日,利息为995062.5元、罚息为0元;自2017年9月13日起,利息、罚息按编号(2017)洪银贷字第1700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以其与被告毕国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章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865.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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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5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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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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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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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6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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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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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陈天梓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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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7 |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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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当事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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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6028号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诉你单位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56375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75300元(以15637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399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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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8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诉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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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刘辉 陆世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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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诉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赣民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同意原告撤回对刘辉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民二庭蔡静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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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
9 |
(2016)渝0234民初67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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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67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 被告- 重庆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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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234民初6789号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120000000001981(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诉被告重庆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23日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30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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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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