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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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公罚〔2020〕444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宁波仰天湖山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杯具进行清洗、消毒。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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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2 | 浙余卫公罚〔2019〕195号 | 宁波市余姚市市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宁波仰天湖山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仰天湖山庄有限公司;被处罚对象法定代表人:方国栋;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7日,宁波仰天湖山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16个杯子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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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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