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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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公(于)行罚决字[2020]01607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嘉兴艾格森电子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所架设的网站(www.agsdz.cn)至今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于2020年12月09日因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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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2 | 盐环罚字[2019]28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工业园万瑞路6号的嘉兴艾格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危废包装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变频器部件的生产,当事人年产20万套变频器部件项目于2014年5月通过环保审批,2016年6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月27日检查时,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有4袋酸洗污泥,其中3袋酸洗污泥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共约1.8吨。本局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6月3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1.企业立即进行了整改,深刻检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处罚后影响科技型企业的申请,影响对海盐丹弗斯企业的供货和企业的发展;3.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认真吸取教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罚款叁万叁仟叁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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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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