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市监处〔2020〕35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从轻处罚: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9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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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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