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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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8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7月15日9时12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拱墅区莫干山路54号银星饭店二楼212室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前台东南角、西侧各放置有一个杂色桶,桶内投放有生活垃圾,两只垃圾桶桶身上均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其未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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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2 | 杭拱卫公罚〔2018〕44号 | 区卫计局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18〕44号案件名称:杭州云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云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8年9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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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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