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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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树森、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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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5执193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房树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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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8-29 |
2 |
天津君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琦伟、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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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69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君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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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8-01 |
3 |
唐山龙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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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5民初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唐山龙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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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12-31 |
4 |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房树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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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5民初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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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11-01 |
5 |
天津众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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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5民初888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众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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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28 |
6 |
于洪伟与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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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3民初565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于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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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8-12-10 |
7 |
天津众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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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5民初683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众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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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8-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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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津0115民初48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宗成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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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2-04 |
2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宗成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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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9-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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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115执119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2 | (2019)津0115执3903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3 | (2019)津0115执3875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4 | (2019)津0115执386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5 | (2019)津0115执387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6 | (2019)津0115执1937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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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王文玲诉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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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文玲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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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文玲诉你公司二倍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玲2018年12月工资1200元、2019年1月工资1200元,共计24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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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2 |
关于蒋健诉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19-1、119-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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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19-1、11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蒋健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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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蒋健诉你公司二倍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19-1、119-2号》。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1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健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工作期间工资款共计200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1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健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827.59元。一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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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3 |
关于赵丽诉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1、120-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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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1、12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丽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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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赵丽诉你公司二倍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1、120-2号》。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丽2018年8月工资差额781元、2018年9月工资3300元,共计4081元;二、驳回申请人赵丽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丽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37.93元。一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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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4 |
关于蒋健、赵丽、王文玲诉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62号、163号、164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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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62号、163号、16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赵丽 王文玲三人 蒋健 被告-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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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蒋健、赵丽、王文玲三人诉你公司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62号、163号、164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汇口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联系电话:022-2924223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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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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