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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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71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的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使用面积:6300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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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70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的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使用面积:6300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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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73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的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使用面积:6300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银行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60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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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72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的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使用面积:6300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该单位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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