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市监稽罚字〔2021〕27号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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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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