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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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横人社监罚字〔2021〕2号 | 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云表现代商贸城项目”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1年3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横人社监存字〔2021〕2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缴存通知书5日内,开设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21年3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横人社监令字〔2021〕10号),限你单位在接到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办理好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并把执行情况及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单位经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上述事实有(1)《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横人社监询字〔2021〕10号);(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横人社监存字〔2021〕2号);(4)《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横人社监令字〔2021〕10号);(5)《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人社监罚告字〔2021〕4号);(6)《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横人社监听告字〔2021〕4号);(7)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等相关书面材料证明。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上述项目停工;二、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横县财政局缴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横县支行;地址:横县横州镇淮海路2号,即横县铂宫丽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102119029219500483,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横县横州镇西城路002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依法处理。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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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2 | 桂建罚字〔2020〕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查,2018年1月10日,你公司在南宁市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18〕1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纠正,导致发展成为事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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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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