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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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消)行罚决字〔2021〕0069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115号102室的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姚大夫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门诊,建筑面积:1012.5平方米)北侧安全出口堆放柜子,堵塞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单位堵塞安全出口宽度超过20%,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姚大夫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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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温鹿市监处字〔2020〕237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扣押的三盒无标签阿胶糕;三、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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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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