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泌市监罚决字[2019] 413号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属于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当中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房源6套,占所检查房源总数226套的比例较少,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其界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参照发改价检[2011]10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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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2 | 驻工商罚决字[2018]43号 |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罚款200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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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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