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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特玛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68号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06
    • 法院公告 73
    • 失信被执行人 249
    • 送达公告 256

    法律诉讼250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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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695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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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06
    2

    柯亚兵、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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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814号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柯亚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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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10-08
    3

    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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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6862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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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7
    4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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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1618号之一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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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30
    5

    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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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6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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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6-30
    6

    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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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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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6-30
    7

    昆山市巴城镇诺世达精密模具厂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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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83执623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诺世达精密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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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7-15
    8

    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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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159号之一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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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30
    9

    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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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4462号之一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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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30
    10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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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3639号 票据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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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5-20

    法院公告7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破393号 -

    原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财产占有人 使用人 控制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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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非法院单位 七版 2020-08-26
    2 (2018)鲁民初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济南万福亘茂运输有限公司 锦州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沃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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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65 2020-08-06
    3 (2019)粤03破393号之二 -

    被申请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申请人- 黄子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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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版 2020-08-05
    4 (2018)粤0305民初225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席建忠 龚云芬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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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93 2020-07-30
    5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原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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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4 2020-07-16
    6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原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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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 2020-07-14
    7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原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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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 2020-07-14
    8 (2019)皖0705民初7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美泰莱电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铜陵市超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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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G34 2020-07-02
    9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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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G53 2020-05-28
    10 (2019)皖0705民初7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美泰莱电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超远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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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G43 2020-04-03

    失信被执行人24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384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08 详情
    2 (2020)鲁0105执4910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05 详情
    3 (2020)粤0391执260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07 详情
    4 (2020)粤0305执9914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31 详情
    5 (2020)粤0310执2697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7-29 详情
    6 (2020)鲁0105执3859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23 详情
    7 (2020)粤0305执9495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2 详情
    8 (2020)粤0305执916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17 详情
    9 (2020)粤0305执9168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17 详情
    10 (2020)粤0305执9167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17 详情

    送达公告25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民初6641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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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664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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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刘图涛: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友、刘峰、曾兆明、刘图涛、第三人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彭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为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退还。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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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9
    2

    (2021)粤0310执异43号(2021)粤0310执异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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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异43号 票据纠纷

    原告- 东莞市志业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常州琪通机械有限公司 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成都远博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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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异43号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常州琪通机械有限公司、曹国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志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远博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琪通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常州琪通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曹国方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1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审判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联系方式:黄燕师0755-23259067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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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3

    (2020)粤03民终17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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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29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安徽辉益电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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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293号安徽辉益电气有限公司:上诉人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安徽辉益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7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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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4

    (2021)粤03民终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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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75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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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57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75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475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6元(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358元,由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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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5

    (2021)粤03执异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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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2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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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36号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郴州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23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沃博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4000022009200661742账户内资金2151782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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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6

    (2021)粤0391执异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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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异137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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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杨乐友、刘峰、曾兆明、刘图涛: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彭勇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杨乐友、刘峰、曾兆明、刘图涛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37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6月01日10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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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7

    (2020)粤0305执145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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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52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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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529号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席建忠、龚云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席建忠、龚云芬、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52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885397,法定代表人:席建忠,身份证号码:512930196806133870)、席建忠(身份证号码:512930196806133870)、龚云芬(身份证号码:512930197404163887)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885397,法定代表人:席建忠)、席建忠(身份证号码:512930196806133870)、龚云芬(身份证号码:51293019740416388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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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8

    (2021)粤03民终11510号-11521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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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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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浙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十二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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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9

    (2019)粤03民终24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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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36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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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361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7.6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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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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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97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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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975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46.68元,由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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