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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旭峰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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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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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娄亚兵与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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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娄亚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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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葛淼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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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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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蒋文龙、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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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蒋文龙
    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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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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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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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国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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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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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永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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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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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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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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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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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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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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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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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602民初4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葛淼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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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28
    2 (2016)浙0602民初4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葛淼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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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02民初5464号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家潭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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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5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陆家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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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陆家潭(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5****125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陆家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526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被告陆家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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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2

    (2017)浙0602民初5464号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家潭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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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5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陆家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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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陆家潭(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5****125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4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你支付货款2252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下午2:45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夏妙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阿法、沈忠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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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7
    3

    (2016)浙0602民初45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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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民初4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葛淼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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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淼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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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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