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路政罚〔2021〕0084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3时8分,浙D380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0.55吨。1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2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对孙勋遂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5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083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9日11时21分,浙DR166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87吨。11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李坤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零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4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083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0时21分,浙DG25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41吨。1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张正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4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083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7日14时41分,浙D380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52吨。1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孙勋遂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4 | 详情 |
5 | 绍路政罚〔2021〕00834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1时17分,浙D37322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48吨。1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对廖覃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3 | 详情 |
6 | 绍路政罚〔2021〕0083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4时37分,浙DE7180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7吨。11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对张朝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11-23 | 详情 |
7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9]B304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5月20日19时52分,驾驶员张正军驾驶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8227的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绍兴旭峰混泥土公司装运混凝土往绍兴福全行驶,行经绍大线K7+12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49.14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7月29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
展开
|
2019-07-29 | 详情 |
8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9]B306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5月23日18时30分,驾驶员张正军驾驶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8216的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绍兴旭峰混凝土装运混凝土往绍兴福全日月嘉园行驶,行经绍大线K7+12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48.42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7月29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
展开
|
2019-07-29 | 详情 |
9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9]B2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8月28日00时00分驾驶员马奇驾驶车牌号为浙D3821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绍兴兰亭到绍兴平水,途经绍大线K12+800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46935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10935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
展开
|
2019-01-18 | 详情 |
10 | 浙绍柯公路罚〔2018〕B516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1月02日00时00分驾驶员马奇驾驶车牌号为浙D3821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绍兴坡塘到绍兴平水,途经阳何线K8+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878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127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
展开
|
2018-11-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