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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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 北京银保监局 |
责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对李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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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详情 |
2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 北京银保监局 |
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小燕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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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详情 |
3 | 京保监罚[2012]15号 | - |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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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 详情 |
4 | 京保监罚[2010]19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3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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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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