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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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15时23分,本局潮鸣中队执法人员对建国北路536号杭州茂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垃圾集置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在大厅集置点上设置了标准规范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蓝色垃圾收集容器混投有塑料盖、钉子、黑色铁片等废弃物。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职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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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2 | 杭下卫传罚[2019]5105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10月22日,你门诊部口腔科执业医师王宏伟手表面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4000元”,本机关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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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3 | 杭下卫传罚[2019]5028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门诊部灭菌口腔器械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期,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4.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4000元”,本局拟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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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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