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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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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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670号 | - |
申请执行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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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27 |
2 |
光坡镇妙景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与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熊琼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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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民初154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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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30 |
3 |
光坡镇妙景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与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刘天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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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民初154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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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30 |
4 |
光坡镇妙景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与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刘道南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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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民初154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光坡镇妙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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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30 |
5 |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等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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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终19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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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7 |
6 |
海南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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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财保5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海南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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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1-05-31 |
7 |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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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辖终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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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12-28 |
8 |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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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执保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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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1 | 2020-04-14 |
9 |
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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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民初14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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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29 |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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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财保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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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3-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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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9028民初154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第四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熊琼余 第三人- 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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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06 | 2020-08-20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京师远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鲁班(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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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21 | 2020-08-18 |
3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第四经济合作社 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邓明文 第三人- 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妙景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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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8 | 2020-08-16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康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凤鸣谷旅业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牛岭旅业有限公司 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曲阜民 张小红 曲天爽 李福明 杜琳琳 徐金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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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20-07-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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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9028执543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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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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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47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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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4743号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山屿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山屿海”;3.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刊登时间为连续3个月;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30万元;5.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615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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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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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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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7166666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算;以3366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算;以上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91.21元,由原告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00.21元,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负担6319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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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3 |
(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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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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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3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2日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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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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