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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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平卫医罚〔2021〕0191号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4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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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杭余卫医罚〔2021〕0002号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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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3 | 杭余卫传罚〔2020〕004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罚款3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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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4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95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整改,警告;二、没收过期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个,医用真丝编织丝一盒;三、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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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5 | 余公(南)行罚决字[2018]14676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31日16时20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的杭州余杭坚信康悦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导致网络存在安全风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坚信康悦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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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 详情 |
6 | 杭余卫传罚[2017]0090号 | 区卫生局 |
你院涉嫌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拟给予你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向你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传罚告[2017]0090号),告知你院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院有依法免于处罚的情节。现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限你院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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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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