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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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248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9年3月取得诸暨市嵘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53659870,货物名称:住宿费,发票金额25437.86元,税额合计763.14元,价税合计26201.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单位的华东区销售经理杨义红陈述,这一份发票涉及的住宿费是杨义红2018年8、9月份的时候经常去拜访诸暨市的几个客户,经常在客户推荐的一个酒店住宿,后来2018年10月17日杨义红再去这个酒店住宿,结帐付款时就想让酒店的财务给自己合并开具一点,财务就给她开具了这份金额25437.86元,税额763.14元,价税合计金额26201.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杨义红说一般都是在客户附近找酒店住宿,有时也会让客户介绍一下,她入住的酒店不是诸暨市嵘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具体的酒店名称也不记得了,入住后每次业务员都是自己付费,然后回公司报销,这份发票数据都正确的,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第0621#凭证记载了借方:营业费用26155.56元,所以费用26155.56元当月就已结转了。从调查取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笔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浙绍税一稽协[2019]60号关于诸暨市嵘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已确认该公司取得的这份发票是虚开的。是通过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属票货款不一致,相应的营业费用26155.56元不允许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结转的营业费用26155.56元不允许列支的,需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155.56元,调整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737031.01元,因你单位2018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故调整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737031.01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计4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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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详情 |
2 | 嘉统罚决〔2019〕4号 | 浙江省嘉兴市市统计局 |
你单位上报的2018年1-9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339432千元,我们通过对你单位2018年1-9月份上报的统计报表、产品缴库单统计表及销售单价明细等资料查对,并找有关统计人员了解实际情况。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9月份“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实际数为287030千元。差异为52402千元。违法上报数额占应报数额1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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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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