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6〕65号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其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村庄894.37平方米、公路用地213.09平方米、其他草地4641.62平方米);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7247.24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圆贰角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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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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