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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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31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7号地块的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面积:26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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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29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7号地块的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面积:26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五阶,决定给予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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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30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7号地块的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面积:26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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