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16号 |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该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四元贰角伍分(4364.25)。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等方式自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宁支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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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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