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昌市工商处字〔2017〕第17号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收取消费者手续费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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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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