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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慧宇投资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00号20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承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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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执异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王承瑞
    申请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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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28
    2

    谷俊干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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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执异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谷XX
    申请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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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1-08
    3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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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季京祥
    朱俊妍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夏颖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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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0 2020-12-29
    4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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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辖终20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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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7 2019-10-11
    5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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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初5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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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8 2020-04-18
    6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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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初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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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5-07 2020-04-18
    7

    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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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玄商初字第72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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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08-06 2016-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执215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09 详情
    2 (2020)粤0106执26018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15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执26018号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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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执260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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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26018号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慧宇投资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沪BTK233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止),因上述车辆无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强制处分。  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555392021-09-1715:58:54:0联系人:邓展骏、许琛(2020)粤0106执26018号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邓展骏、许琛电话:020-830088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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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2

    申请执行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季京祥、朱俊妍、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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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21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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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216号季京祥、朱俊妍、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19)粤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款项68642222.2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3604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832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你们(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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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3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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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季京祥 朱俊妍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夏颖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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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457号朱俊妍、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夏颖春不服(2019)粤0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457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书第六项内容,即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夏颖春持有的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夏颖春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改判为:“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夏颖春持有的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偿付借款本金399895729.9l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399895729.9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的标准计付;前述计算标准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以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夏颖春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2.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中关于夏颖春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43537.89元和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决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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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4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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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57号 -

    当事人-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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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57号朱俊妍、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付借款本金399895729.91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399895729.9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前述计算标准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季京祥持有的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季京祥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5%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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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5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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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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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之三朱俊妍、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季京祥均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请求:1.将原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变更为判令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21322222.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财务顾问费为基数每日按0.5%标准计算,其中财务顾问费人民币10324444.44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人民币42485088.89元,财务顾问费人民币10100000元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人民币37016500元,财务顾问费人民币897777.78元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人民币3254444.45元);2.将原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变更为判令季京祥对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季京祥持有的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5%股权、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股权、夏颖春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季京祥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666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5月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改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6666.67元为基数,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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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3
    6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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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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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之二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21322222.22元;二、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3154666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666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5月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9817元,由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3979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60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41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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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9
    7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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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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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577号之一朱俊妍、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21322222.22元;二、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3154666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666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5月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9817元,由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3979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60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41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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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5
    8

    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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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季京祥 朱俊妍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夏颖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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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57号朱俊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夏颖春、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委托贷款欠款本金人民币399895729.91元,及其自2018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99895729.91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为人民币21671849.2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已发生的律师费用48万元。(以上两项总计人民币422047579.1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季京祥持有的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夏颖春持有的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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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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