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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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江)文综罚字〔2021〕第004号 | 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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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详情 |
2 | (宁江)文综罚字〔2021〕第003号 | 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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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详情 |
3 | (宁江)文综罚字〔2021〕第002号 | 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决定,对该公司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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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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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121001740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32000.0 | 无效 | 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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