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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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昌暖、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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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60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昌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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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0-12-28 |
2 |
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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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6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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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3 |
3 |
石狮伟亿发鞋材有限公司、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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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6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伟亿发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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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3 |
4 |
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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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复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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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31 |
5 |
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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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1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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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09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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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异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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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1-01 |
7 |
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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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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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9-02 |
8 |
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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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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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31 |
9 |
陈昌暖与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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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昌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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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1-04-12 |
10 |
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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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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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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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1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伟亿发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蔡凤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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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18 | 2019-08-29 |
2 | (2019)闽0581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伟亿发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蔡凤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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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02 | 2019-03-14 |
3 | (2018)闽0581民初44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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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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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1执6095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2 | (2020)闽0581执559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3 | (2020)闽0581执4960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4 | (2020)闽0581执469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5 | (2020)闽0581执468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6 | (2020)闽0581执4181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7 | (2018)闽0504执1278号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9 | 详情 |
8 | (2017)闽0582执9955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3 | 详情 |
9 | (2017)闽0582执2808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2 | 详情 |
10 | (2017)闽0582执1784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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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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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4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建安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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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安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建安施工款164,08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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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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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4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建安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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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安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4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林建安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款人民币164089元,并支付以164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蔡国胜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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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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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昌暖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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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暖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昌暖货款12489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曾文龙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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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4 |
[裁判文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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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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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9122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1元,由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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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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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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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4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422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损失;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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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6 |
[裁判文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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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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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货款832638元,并赔偿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126元,由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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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7 |
[裁判文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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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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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晋江市新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5878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李美好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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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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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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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042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石狮市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9122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蔡国胜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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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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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7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建安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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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安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74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林建安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款人民币164089元,并支付以164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4月23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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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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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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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10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晋江锦立鞋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263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4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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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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