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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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1191115002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天目山路358号汉庭酒店黄龙时代广场店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19年10月28日10时00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酒店大堂内设置的为白色的不锈钢材质的非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垃圾收集容器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6133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01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11月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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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2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066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目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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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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