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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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卫水罚〔2022〕1号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0559559Q现已查明: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生产供应的出厂水与管网末梢水的铝检测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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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详情 |
2 | 德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44号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筏头村集镇新区地段的563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水厂道路及其他设施,目前用于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内道路及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耕地5633平方米。于2020年12月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南路村横岭地段的12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自来水泵站,目前用于自来水项目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园地12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筏头村退还违法占用的5633平方米集体土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南路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23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罚款。对占用的5633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零捌佰贰拾伍元整(¥:140825);对占用的123平方米园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元整(¥:2460);合计人民币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1432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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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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