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217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公司于2012年1-12月发放工资344832元,已代扣代缴个税5174.31元;于2013年1-12月发放工资51106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52.35元;于2014年1-12月发放工资709926元,已代扣代缴个税108194.42元;以上三年各月发放误餐补贴、交通费补贴、过节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已签证,无异议。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相应税款50%的罚款,计12578.4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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