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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运环保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82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4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8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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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102执恢9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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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2021-09-30
    2

    张联文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江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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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6民辖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联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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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3
    3

    陈军、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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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9民终136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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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8-19
    4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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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执恢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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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3
    5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盛运开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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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执恢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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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3
    6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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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执恢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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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3
    7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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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102执326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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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10
    8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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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102执491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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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10
    9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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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执恢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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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3
    10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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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执恢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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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皖0881执97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2 (2020)皖0881执2165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9 详情
    3 (2020)皖0881执2180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09 详情
    4 (2020)皖0881执恢749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5 详情
    5 (2020)苏1283执3458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4 详情
    6 (2020)皖0881执恢745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4 详情
    7 (2020)皖0881执恢744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4 详情
    8 (2020)京02执恢26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4 详情
    9 (2020)皖0881执1735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10 (2020)皖0881执1478号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8-04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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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6民初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开晓胜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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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6民初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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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2019)粤03民初34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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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4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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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6号开晓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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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3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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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6民初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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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6民初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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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4

    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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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24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当事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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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245号开晓胜:上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400万元未清偿的部分向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66950元(其中受理费16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共同负担154390元,由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2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元,由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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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5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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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24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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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245号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8时45分-10时在第49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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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6

    (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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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执保1739号 -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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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开晓胜: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开晓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原案号(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0436752020-01-2213:01:14: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19)粤0105执保173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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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1
    7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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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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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判决书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故将上诉状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0-83005343。530393882020-01-2015:06:11:0联系人:李敏、张华山(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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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9
    8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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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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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开晓胜: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开晓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开晓胜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2400万元,并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二、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400万元未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并以26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三、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6950元(其中受理费16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0181372020-01-0814:20:04:880联系人:李敏、张华山(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合同纠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开晓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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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6
    9

    (2019)粤0391执26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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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686号 -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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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686号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1号、(2019)粤03民终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6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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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10

    (2019)粤0391执1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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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819号 -

    原告- 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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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819号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1号;(2019)粤03民终4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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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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