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东(消)行罚决字〔2020〕0065号 | 金东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的浙江金一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老厂区二号厂房第一层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金一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老厂区二号厂房第一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老厂区二号厂房第一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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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 2 | 金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五号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金一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五号厂房整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号厂房整体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7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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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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