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珠海市监行政行处字〔2022〕0003号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2.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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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 详情 |
2 | 珠海市监行政行处字〔2021〕0016号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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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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