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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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俊皓与熊思平与黄秋兰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非讼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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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特35号 | - |
当事人-黄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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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2 |
2 |
周细乡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非讼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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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特28号 | - |
当事人-周细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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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2 |
3 |
刘双生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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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特7号 | - |
当事人-刘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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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2-04 |
4 |
新余市辉祥房屋拆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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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818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新余市辉祥房屋拆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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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5 |
胡小梅;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胡小兵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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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特55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当事人-胡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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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8 |
6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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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民终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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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01 |
7 |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袁金山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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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86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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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8 |
胡淼;胡琪;黄志明;李淑贞;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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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特7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当事人-胡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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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4-26 |
9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彭生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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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4846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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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26 |
10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彭生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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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4846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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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6-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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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2民终186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 袁金山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孙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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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19 |
2 | (2018)沪0113民初1373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孙士兵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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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9-11-18 |
3 | (2018)沪0113民初1373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孙士兵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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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69G72中缝 | 2019-10-31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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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9-07 |
5 | (2018)沪0113民初1373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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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9-08-22 |
6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孙士兵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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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9-03-07 |
7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孙士兵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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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11-22 |
8 | (2018)沪0113民初1373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袁金山 被告- 孙士兵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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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09-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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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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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86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 袁金山 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孙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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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868号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孙士兵:本院受理袁金山,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孙士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2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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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2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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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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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利息6668.42万元(利息以3,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6668.42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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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3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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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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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13109.7万元(利息以22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13109.7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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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4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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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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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13109.7万元(利息以22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13109.7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 黄佳伦 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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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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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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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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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利息6668.42万元(利息以3,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6668.42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民二庭 黄佳伦 0791-8636658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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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6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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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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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7号判决书【一、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6225.50元,由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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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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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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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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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6号判决书【一、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7746.50元,由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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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8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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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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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6号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利息5318.93万元。三、请求判令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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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9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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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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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7号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2250万元以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14038.51万元。三、请求判令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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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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