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攀城管执罚〔2020〕第024号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乡规划与城乡建设、管理类第13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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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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