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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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城法罚字[2019]第51007448号 | 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4月12日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公民举报,发现下城区武林天水单元XC0105-05A地块(百井坊巷地块)工地内进行挖掘土方的施工作业,现场使用了壹台挖掘机在进行作业。经检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当事人是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相关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9]第0400076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城法责改字[2019]第0400060号)。2019年4月19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于2019年4月11日23时起在下城区武林天水单元XC0105-05A地块(百井坊巷地块)工地内进行挖掘土方的施工作业,现场使用了壹台挖掘机在进行作业,主要产生的是挖掘机工作时发出的声音。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0时45分和0时50分在施工场地南面临皇亲苑围墙外1米处取两处高于场界围墙的位置测量噪声值,分别测得第一处位置噪声值Leq=55.3dB,第二处位置噪声值Leq=55.7dB,取两处位置噪声值平均值为Leq=55.5dB,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规定的夜间55dB的噪声限值0.5dB。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4月12日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施工作业情况。3、2019年4月12日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噪声值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名确认。4、2019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原因、方式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9]第00744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侵害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扰乱了环境噪声的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想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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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详情 |
2 | 下城法罚字[2019]第11001920号 | 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天水中队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U32E2的绿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在下城区屏风街112号边正在装载工程渣土,该车辆有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未随车携带处置证,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9]第0400447号)。2019年1月28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U32E2的绿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1月22日9时在下城区屏风街112号边正在装载工程渣土,工程渣土为拆下来的水泥块,该车辆驾驶员现场出示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编号:杭城管运[2019]下城00005。经核实,当事人现场运输工程渣土的车次为1车次,该车辆未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处置证,与准运证要求不符。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中第二次出现该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运输工程渣土车辆的基本情况。4、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时间、地点。5、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签名确认。6、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已办理准运证。7、2019年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的时间、地点、车辆、车次以及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事实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2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9]第00192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的许可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秩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属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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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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