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管祥罚处字〔2017〕38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符市场监管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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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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