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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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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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11执保1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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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30 |
2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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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11执保1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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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1 |
3 |
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安阳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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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民初6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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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07 |
4 |
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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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3执保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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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5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窦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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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民特54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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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6 |
6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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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3民初324号之二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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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06 |
7 |
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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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3民初32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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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6 |
8 |
武汉市金燕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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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3执保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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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06 |
9 |
临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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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执2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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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1 |
10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龙超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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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101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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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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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彭方英 被告- 刘义民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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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7-23 |
2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彭方英 被告- 刘义民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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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04-19 |
3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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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66G67中缝 | 2018-04-03 |
4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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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5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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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3-11 |
6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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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1 |
7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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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8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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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7-09-28 |
9 | (2017)沪0117民初6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吕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纳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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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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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923号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应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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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应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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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应超(3306021968****051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应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北辰商务大厦1501、1502、1503、1504室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周应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60万元,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60万元计算);三、被告周应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周应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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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2020)浙0602民初6083原告浙江鸿凯物资有限公司诉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嘉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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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鸿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嘉欣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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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6083号李嘉欣(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65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凯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鸿凯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005220.02元,并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2491089.8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算;以385248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算;以166164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算,均至款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嘉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鸿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98元,由原告负担13298元,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嘉欣共同负担8000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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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3 |
(2020)浙0602民初5923号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应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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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应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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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应超(3306021968****051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9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腾退绍兴市北辰商务大厦1501#、1502#、1503#、1504#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共计60万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物业费54681.6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欠缴的电费485.33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18万元;六、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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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4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9)3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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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9)3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合生 被告-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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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合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9)337号),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1201.04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案前调解建议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9年5月22日0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三楼2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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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5 |
(2018)浙0604民初43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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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4民初437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方见学 被告- 邵国方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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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国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见学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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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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