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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业建工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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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3574223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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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3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9日,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湖东2号地块(2-6)1标段项目工地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存在长期将生活区污水外排到外官塘河道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且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当事人已对生活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将污水统一接到污水池内,完成整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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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0 详情
    2 绍越文综罚字〔2021〕第绍越文综罚字〔2021〕第9号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文综罚字〔2021〕第9号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法定代表人:邵东升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2021年2月8日下午,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斗门街道办事处反馈信息,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朱家潭村的贞节门牌坊进行检查,发现其已被推倒。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绍兴市博物馆新馆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陈某金进行调查询问,得知2019年11月26日,因筹备第11月28日的绍兴市博物馆新馆开工仪式需要,当事人员工将工地旁的两幢民房推倒,贞节门牌坊紧贴其中一间民房墙体也一起被推倒。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固定并绘制现场勘验图,对陈某金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8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2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报案人斗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谢某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2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博物馆新馆工程负责人陈某金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确认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贞节门牌坊的事实。2021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博物馆新馆工程施工员董某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确认其系当事人指派,对位于斗门街道朱家谭村北岸头的两间民房予以拆除,连带市级文物保护点贞节门牌坊被一并推倒的事实。2021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陈某金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确认当事人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现已查明:1、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朱家谭村北岸头的贞节门牌坊是绍兴市文物保护点;2、2019年11月26日晚,当事人推倒贞节门牌坊,造成贞节门牌坊大量构件断裂,榫卯结构破坏严重。其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斗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给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函1页,证明案件来源;2、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公安认定没有犯罪事实;3、对斗门街道办事处谢某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19年11月28日其报警的情况;4、谢某珺的身份证信息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绍兴市文化广电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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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详情
    3 越城综执罚决〔2020〕00314号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5月02日10时00分,被处罚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绍兴市越城区官渡路3号地块工程项目西侧城市道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铺设钢板,铺设钢板为厚度8mm的轧花钢板,共计占道面积为36㎡。影响该路段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经教育,当事人已于2020年05月02日16时30分改正上述违章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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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详情
    4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6021907160038号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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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详情
    5 杭富公(三)行罚决字[2018]13453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三山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30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三山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江路富阳公安业务大楼工地进行外来人口检查时发现,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斯某新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将斯某新的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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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1 详情
    6 绍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 绍兴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与后墅路交汇处北侧的海樾传奇(光明地产)工地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且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并且该工地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了火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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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详情
    7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3361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周晓华(男,居民身份证号362324********5715)和王艳青(男,居民身份证号362324********5429)自2017年10月中旬到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班至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同时未告知二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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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1 详情
    8 越安监管罚【2017】59号 区安监局

    越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越安监管罚〔2017〕59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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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执罚决字〔2017〕第426号 县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426号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查明,安吉龙山庄园山语墅一期(8#、9#、13#、14#、18#、19#、24#-26#、31#-33#、36#-39#楼,一期地下室)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13日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环翠西路南侧擅自施工,目前该建设项目4-5层框架结构已完成1-3层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0%。后经安吉县住建局确认,该工程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勤业建工调查(询问)笔录、华都房地产调查(询问)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住建局关于龙山庄园山语墅工程违法施工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平面图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等证据实。现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安吉总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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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绍柯建罚字[2016]第186号 区城管办

      被处罚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弃土遗撒一案,经本局立案后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处罚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柯桥城区新都会工程施工时,未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工地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建筑渣土遗撒在柯岩大道上,污染路面面积约7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现场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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