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最高法民辖终1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 贾鹤轩 李琼英 李碧霞 陈鹏程 王照飞 刘卫彬 李小玉 徐振武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4-25 |
2 | - | -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赣1123执1834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4 | 详情 |
2 | (2021)赣1123执1833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4 | 详情 |
3 | (2021)赣1123执1832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4 | 详情 |
4 | (2021)赣1123执593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执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王照飞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 刘卫彬 李碧霞 徐振武 李小玉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贾鹤轩 陈鹏程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李琼英 收起
...
展开
|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刘卫彬、李小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执8号限制消费令、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2-14 |
2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执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鹏程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李琼英 徐振武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李碧霞 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刘卫彬 王照飞 李小玉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贾鹤轩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执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26 |
3 |
关于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11民初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李碧霞 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王照飞 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30 |
4 |
关于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俐红、王照飞、李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11民初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郑俐红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李碧霞 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王照飞 收起
...
展开
|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俐红、王照飞、李碧霞: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俐红、王照飞、李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夏旭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0上诉费缴纳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15201040001442 收起
...
展开
|
2020-08-21 |
5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 收起
...
展开
|
(2020)赣执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徐振武 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 贾鹤轩 李琼英 李碧霞 陈鹏程 王照飞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刘卫彬 李小玉 收起
...
展开
|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你单位(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执8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30 |
6 |
关于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 收起
...
展开
|
(2020)赣11民初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王照飞 李碧霞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玉山县汇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春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9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二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承办法官:姜一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1 收起
...
展开
|
2020-06-16 |
7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 收起
...
展开
|
(2018)赣民初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 贾鹤轩 李琼英 李碧霞 陈鹏程 王照飞 刘卫彬 李小玉 徐振武 收起
...
展开
|
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0号判决书(一、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153183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6.9%计算至还清止;】;二、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5650元。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编号02979193000530608199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中所记载事项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 收起
...
展开
|
2019-11-21 |
8 |
关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11民初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琼英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李碧霞 王照飞 贾鹤轩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9 |
关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11民初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碧霞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1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31 |
10 |
关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11民初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琼英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李琼英、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王照飞、贾鹤轩: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1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3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