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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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消)行罚决字〔2021〕0350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路577弄)格兰云天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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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29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1500号由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明城港湾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联系电话:0574-8733229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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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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